課程資訊與媒體訪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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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25日星期日

基金中基金應將80%以上資產投資於其他公募基金份額--中國證監會

評析:這正是組合式基金的詬病,台灣也應該做一樣的規定!

基金中基金應將80%以上資產投資於其他公募基金份額--中國證監會
路透社 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17:51 BJT


路透北京9月23日- 中國證監會周五發布基金中基金(FOF)指引規定,基金中基金應當將80%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,且需遵循組合投資原則。基金管理人、託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、託管費以及銷售費雙重收費。

證監會網站刊登的指引指出,FOF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,不得高於FOF資產淨值的20%,且不得持有其他FOF。除ETF聯接基金外,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20%,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。

指引並規定,不允許FOF持有分級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質產品,並防止FOF作為新基金或迷你基金的幫忙資金。

指引明確要求,基金管理人不得對FOF財產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FOF的管理費,基金託管人不得對FOF財產中持有的自身託管的基金部分收取FOF的託管費。基金管理人運用FOF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(ETF除外),應通過直銷渠道申購,且不得收取申購費、贖回費、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。

指引還強化了FOF的信息披露,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資基金披露淨值的次日,及時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額淨值。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中設立專門章節,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關情況,並揭示相關風險。

中國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此前建議,應設立以基金為投資標的的公募2號牌照,為理財資金公募化提供製度通道,推動代銷機構轉型為真正的募集機構,承擔起銷售適當性職責;推動理財資金轉化為公募FOF產品(基金中的基金),化解非標業務、通道業務潛在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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